事項名稱: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事項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申請(辦理)條件: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出口貨物放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二)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發生溢短裝,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滅失、短損等,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三)由于辦理退補稅、海關事務擔保等其他海關手續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數據的;
(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已申報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手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的;
(六)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技術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七)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未發現報關人員存在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
2、海關已經決定布控、查驗以及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進出口貨物,在辦結相關手續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及其電子數據。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原件紙質版1份);
2、可以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原件及復印件紙質版各1份);
3、外匯管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單證(原件及復印件紙質版各1份);
4、應稅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用于辦理收付匯和出口退稅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等海關出具的相關單證(原件及復印件紙質版各1份)。
辦理程序: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在單一窗口中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2.業務現場在系統中受理當事人提交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及隨附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且未發現報關人員存在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撤銷報關單,現場海關進行層級審批后,在系統中完成相關操作。不予修改或撤銷的,反饋當事人并且說明理由。
3.對不涉及其他部門或業務環節配合且滿足修改和撤銷管理要求的,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完成作業。
辦理事項流程圖
辦理時限:見辦理程序
收費標準:不收費
其他說明: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