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積極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按照在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好“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要求,稅務總局將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和出口退稅管理系統進行了整合,在金稅三期工程系統中開發了出口退稅管理模塊。本次系統整合工作,堅持為民便民,以優化執法服務、辦好惠民實事為導向,大幅簡并優化了出口退(免)稅申報、報送資料、辦稅程序、證明開具和分類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
(一)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簡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
(一)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二)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該備案表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6號)發布。
(三)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件1)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辦理消費稅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3)。
(四)生產企業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企業獲取的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與實際業務不一致的,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應調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首次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
(五)外貿企業以及橫琴、平潭(以下簡稱區內)購買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附件6)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7),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六)納稅人辦理已使用過且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附件8),停止報送《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七)納稅人辦理購買水電氣、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附件9),停止報送《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八)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其中,辦理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0);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1)和《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12)。
(九)納稅人辦理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3);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14),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三、優化出口退(免)稅辦稅程序
(一)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根據現行規定應在申報表中填寫業務類型的,按照優化后的《業務類型代碼表》(附件15)填寫。
(二)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附件16),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該批次(所屬期)申報數據。
納稅人自愿放棄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或者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的,即可撤回該筆申報數據。已撤回申報數據涉及的相關單證,不得重新用于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卷煙,因指定口岸海關職能變化不辦理報關出口業務,而由其下屬海關辦理卷煙報關出口業務的,自海關職能變化之日起,下屬海關視為指定口岸海關。從上述下屬海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已實施通關一體化的地區,自本地區通關一體化實施之日起,從任意海關報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均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四、簡化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一)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附件17),停止報送紙質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二)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18),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在《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上填寫核實結果并反饋納稅人。
1.出口貨物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2.已申報但尚未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免抵退稅申報后,或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分別填寫“未退稅”“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撤銷出口退(免)稅申報后,核實結果填寫“未退稅”。
3.已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方式的,待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報免抵退稅時以負數沖減原申報數據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適用免退稅方式的,待納稅人補繳已退稅款后,核實結果填寫“已補稅”。
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納稅人未按規定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在沖減數據前不得再次申報退(免)稅。
(三)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
(一)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中“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調整為“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M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二)年度評定結果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動態調整和復評于評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類別生效前,已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仍按原類別辦理。
(三)《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中的“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中關于代辦退稅業務的規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一)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本次系統整合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供納稅人選用。
(二)為便于納稅人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上述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提出相關申請。
1.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2.已辦結退稅的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發現申報數據有誤而作申報調整;
3.將申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途改為申報抵扣;
4.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作廢;
5.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
七、本公告未明確的其他出口退(免)稅事項,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執行。
八、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自本地區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出口退稅管理模塊上線之日起施行。《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19)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
5.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
6.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7.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8.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9.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10.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11.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12.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13.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
14.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
15.業務類型代碼表
16.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
17.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18.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19.廢止的文件條款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