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規定:“一、飼料生產企業申請免征增值稅的飼料除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以外,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和濃縮飼料均應由省一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飼料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新辦飼料生產企業或原飼料生產企業新開發的飼料產品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出具檢測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規定:“一、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后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飼料產品合格證明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飼料產品應當符合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的產品質量標準。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