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現將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