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群眾辦事和為基層減負等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稅務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過程中,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時,無須提供原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二、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申請時,應當做好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無法做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迅速將這一便民措施落實到位,切實做好對一線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措施落實不折不扣;同時,應當加強督導檢查,及時發現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現一起、糾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