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的稅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的所有行業(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 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將所在地企業或歸口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物資減免稅申請匯總后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二、關于減輕個人負擔的稅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
1. 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 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3.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 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如因地震災害滅失或損毀居民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5.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準免稅的納稅人本年度已繳稅款可以從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稱安居房,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所稱毀損的居民住房,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嚴重破壞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關于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4. 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新購特種車輛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購買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且車輛的所有者是受災地區單位或個人。
本通知中的捐贈行為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的相關規定。
五、關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措施
1. 受災嚴重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2. 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六、關于稅收政策措施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的規定,本通知所稱“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市、區),“受災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具體名單見附件。
七、關于稅收政策措施的執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政策措施。同時,要密切關注上述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
一、極重災區
共10個縣(市),分別是四川省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
二、重災區
共41個縣(市、區),其中:
四川省(29個):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廣元市朝天區、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德陽市旌陽區、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元壩區、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
甘肅省(8個):文縣、隴南市武都區、康縣、成縣、徽縣、西和縣、兩當縣、舟曲縣。
陜西省(4個):寧強縣、略陽縣、勉縣、寶雞市陳倉區。
三、一般災區
共186個縣(市、區),其中:
四川省(100個):郫縣、成都市金牛區、成都市青白江區、成都市新都區、成都市成華區、成都市錦江區、成都市青羊區、成都市溫江區、成都市武侯區、名山縣、邛崍市、金堂縣、南部縣、蒲江縣、成都市龍泉驛區、射洪縣、樂山市金口河區、巴中市巴州區、新津縣、丹巴縣、南充市順慶區、夾江縣、天全縣、丹棱縣、金川縣、通江縣、雅安市雨城區、洪雅縣、雙流縣、仁壽縣、樂山市沙灣區、峨邊彝族自治縣、康定縣、沐川縣、儀隴縣、馬邊彝族自治縣、井研縣、南充市高坪區、彭山縣、犍為縣、滎經縣、榮縣、西充縣、瀘定縣、樂山市五通橋區、峨眉山市、簡陽市、馬爾康縣、青神縣、南充市嘉陵區、蓬安縣、資陽市雁江區、眉山市東坡區、華鎣市、平昌縣、樂山市市中區、營山縣、安岳縣、達州市通川區、樂至縣、大英縣、遂寧市船山區、萬源市、甘洛縣、威遠縣、遂寧市安居區、紅原縣、岳池縣、達縣、武勝縣、廣安市廣安區、自貢市大安區、資中縣、越西縣、渠縣、蓬溪縣、自貢市自流井區、自貢市沿灘區、富順縣、內江市東興區、自貢市貢井區、內江市市中區、隆昌縣、屏山縣、宜賓縣、南溪縣、大竹縣、宜賓市翠屏區、若爾蓋縣、宣漢縣、美姑縣、雷波縣、瀘縣、鄰水縣、開江縣、阿壩縣、道孚縣、冕寧縣、九龍縣、高縣。
甘肅省(32個):禮縣、宕昌縣、清水縣、崇信縣、天水市秦州區、臨潭縣、武山縣、甘谷縣、靈臺縣、平涼市崆峒區、天水市麥積區、秦安縣、迭部縣、張家川縣、通渭縣、岷縣、漳縣、莊浪縣、渭源縣、涇川縣、華亭縣、靜寧縣、隴西縣、鎮原縣、卓尼縣、定西市安定區、慶陽市西峰區、會寧縣、寧縣、臨洮縣、碌曲縣、康樂縣。
陜西省(36個):寶雞市金臺區、南鄭縣、留壩縣、鳳縣、漢中市漢臺區、隴縣、麟游縣、太白縣、寶雞市渭濱區、眉縣、西鄉縣、岐山縣、千陽縣、城固縣、扶風縣、鳳翔縣、佛坪縣、鎮巴縣、永壽縣、洋縣、石泉縣、周至縣、武功縣、乾縣、彬縣、長武縣、咸陽市楊陵區、興平市、西安市碑林區、漢陰縣、寧陜縣、紫陽縣、禮泉縣、西安市雁塔區、戶縣、西安市蓮湖區。
重慶市(10個):合川區、榮昌縣、潼南縣、大足縣、雙橋區、銅梁縣、北碚區、壁山縣、永川區、梁平縣。
云南省(3個):綏江縣、水富縣、永善縣。
寧夏回族自治區(5個):隆德縣、涇源縣、西吉縣、彭陽縣、固原市原州區。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