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現將《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印發你們,并對做好煙葉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組織好煙葉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工作,認真開展對納稅人政策宣傳和對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保證正確執行煙葉稅暫行條例及有關征稅規定。地方稅務機關要摸清煙葉生產、收購情況,了解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特點和財務核算制度,做好稅源分析和監管工作。
二、原煙葉農業特產稅由財政部門征收的地方,地方稅務機關應主動與財政部門銜接,了解掌握煙葉稅稅源等有關情況,財政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
三、各級地方稅務局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征收管理,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納稅申報表式樣由各地自定),全面規范煙葉稅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附件:
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對有關煙葉稅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條例》第一條所稱“收購煙葉的單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有權收購煙葉的煙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購煙葉的單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查處沒收的違法收購的煙葉,由收購罰沒煙葉的單位按照購買金額計算繳納煙葉稅。
三、《條例》第二條所稱“晾曬煙葉”,包括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晾曬煙葉和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葉。
四、《條例》第三條所稱“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按照簡化手續、方便征收的原則,對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征稅。收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
五、《條例》第六條所稱“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煙葉收購地的縣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稅務分局、所。
六、《條例》第七條所稱“收購煙葉的當天”,是指納稅人向煙葉銷售者付訖收購煙葉款項或者開具收購煙葉憑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