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已于近日公布施行,現將有關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和票證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收會計核算
各稅收會計核算單位應在“應征稅收、待征稅收、減免稅金、上解稅收、入庫稅收、提退稅金、待清理呆賬稅金、待處理損失稅金、損失稅金核銷”等會計科目下增設“煙葉稅”明細科目,用以核算煙葉稅的征收和入庫情況。
二、稅收會計、統計報表
(一)在《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應征稅金明細月報表》、《提退稅金明細月報表》、《減免稅金明細月報表》、《多繳、待解、在途、待處理損失稅金及損失稅金核銷明細月報表》、《查補稅金及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明細月報表》、《滯納金明細月報表》、《代征代扣稅款明細月報表》、《待清理呆賬稅金明細月報表》、《稅收收入分企業類型統計月報總表》的“稅收收入合計”項目下分別增設“19.煙葉稅”項目,以全面反映煙葉稅開征后其稅收資金運動及分企業類型等收入明細情況。因繳納煙葉稅而增加的納稅戶數反映在《納稅登記戶數統計年報表》中增設的“19.煙葉稅”項目中。
(二)刪除《入庫稅金明細月報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計”項目下的“7.農業五稅”項目,依次增設“7.契稅”和“8.耕地占用稅”兩個項目,并將原“8.其他”項目調整為“9.其他”項目。
(三)在《稅收電月報》的“稅收收入合計”項目下增設“(十九)煙葉稅”,其對應的排列序號為141,“二、出口退稅”及以后各項目依次后移。
(四)“煙葉稅”項目反映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對收購煙葉的納稅人所征收的煙葉稅;“契稅”項目反映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契稅;“耕地占用稅”項目反映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征收的耕地占用稅。以上三項稅收的預算級次劃分問題,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三、稅收票證使用和管理
煙葉稅的稅款征收開票、完稅憑證和章戳使用等,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相關規定。
上述各項規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執行。各類報表從7月份報送6月份數據時開始上報,具體報表任務請各地從總局FTP上下載使用。各地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