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