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稅人申報資源稅時,應當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6年第38號)附件2、附件3、附件4,《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關于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發布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