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二、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筑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四、納稅人初次申報減稅,應當區分充填開采減稅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充填開采減稅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方式、開采“三下”礦產的批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及其占全部儲量的比例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相關內容復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二)衰竭期礦山減稅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年限、剩余可采儲量或剩余服務年限等);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及相關備案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五、納稅人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備案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名稱、減稅項目等。
六、為做好減免稅備案的后續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協助支持。
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企業備案的有關儲量、開采方式等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七、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對于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惠;已享受減稅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九、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銷售量,未單獨核算的,不享受減稅優惠。
納稅人每月充填開采采出礦產資源的減稅銷售額或銷售量,按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比例進行計算和申報。
十、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十一、本公告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上述資源稅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仍按原文件執行。
十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資源稅減免稅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