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執法方式,稅務總局決定,在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中推出“修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簡化表單樣式”的行動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現將簡化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
二、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四、企業申報各類優惠事項及扶貧捐贈等特定事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中的事項名稱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另行發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2020年第12號)中的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