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為進一步規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于未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卷煙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照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滿1年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收到申請后15日內,將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后30日內,根據當期已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連續6個月的銷售價格,調整并發布計稅價格。
二、對于因卷煙批發企業申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中銷售價格信息錯誤,造成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納稅人可自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應核實納稅人該牌號規格卷煙的生產經營情況,計算該牌號規格卷煙自正式投產以來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對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應于收到申請后25日內,將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采集期為已核定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連續6個月,采集期滿后調整并發布計稅價格。
三、對于納稅人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造成少繳消費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收入時,應按照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確定計稅價格,追繳納稅人少繳消費稅稅款。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