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規定,現就取消“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和“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外購應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未繳納消費稅的,納稅人應將已抵扣的消費稅稅款,從核實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中沖減。
二、納稅人生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石化行業標準的產品和第二條瀝青產品的,在取得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的當月起,不征收消費稅。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在取得產品質量檢驗證明之前未申報繳納消費稅的,應按規定補繳消費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中“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