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運用重要性原則,明確重要性概念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第四條 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確定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重要性。
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較小金額錯報的累計結果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的重要性。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評價錯報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十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重要性,并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條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二)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第十二條 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時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第四章 評價錯報的影響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計過程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是否重大。
第十四條 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包括:
(一)注冊會計師已識別的具體錯報,包括在以前期間審計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凈影響額;
(二)注冊會計師對不能明確識別的其他錯報的最佳估計數,即推斷誤差。
第十五條 如果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或要求管理層調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在任何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已識別的錯報調整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調整財務報表,并且擴大審計程序范圍的結果不能使注冊會計師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不重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是否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并考慮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要求管理層調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第五章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八條 如果識別出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定,考慮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