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壞賬損失中所含增值稅銷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現行財稅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對壞賬損失所含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不一致。下面此例對壞賬損失中所含銷項稅額的處理比較具有代表性。現介紹如下:
例:某公司發生一筆購銷業務,購進貨物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萬元,借記:庫存商品8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93.6萬元。銷售貨物時,借記:應收賬款117萬元,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貸記確品銷售收入10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3.4萬元,貸記:銀行存款3.4萬元。因債務人失蹤確實無法清償應收賬款,經報稅務機關批準,壞賬損失117萬元(含稅),稅率17%,該公司作銷項稅額轉出17萬元,分錄如下(方法一):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1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出)17
貸:應收賬款117
上述會計處理有不盡合理的地方。具體來說,會計處理不應將壞賬損失117萬元中的銷項稅額全部轉出,只能轉出壞賬損失117萬元中增值部分的銷項稅額,因為納稅人購進貨物時已抵扣了進項稅額,這部分稅額不能重復轉出。壞賬損失銷項稅額轉出計算公式應為:
壞賬損失銷項稅額轉出=壞賬損失(不含稅)×稅率-壞賬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或壞賬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正確計算該筆壞賬損失銷項稅額轉出是:3.4萬元(117÷1.17×17%-13.6),而不是17萬元。正確的會計分錄為(方法二):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113.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出)3.4
貸:應收賬款117
該公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期末余額3.4萬元,是當時已交稅金,后來發生壞賬損失,經批準,記銷項稅額轉出后產生的多繳稅款,與銷項稅額轉出數額相符,證明這種方法是正確的。
鑒于此,財稅部門應制定有關壞賬損失中所含銷項稅額轉出的規定,規范銷項稅額轉出的核算。規定企業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增設銷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企業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壞賬損失按規定轉出的銷項稅額。
信息來源:中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