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很多企業會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鑒證,但是,這些企業都忽略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匯算清繳后所得稅的賬務處理。這一問題在連續虧損的企業中可能影響不大,但對盈利企業的影響就會較為明顯。
在盈利企業中,企業年末計算應交所得稅時大多是按照會計利潤乘以適用所得稅率直接計提的,或者是進行初步調增調減后計提的,在委托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匯算清繳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往往與企業計提的應交所得稅不一致,這就造成了企業計提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上交的所得稅之間出現了差額。
如果企業不對差額進行賬務處理,那么當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大于企業計提額時,在企業賬面上“應交所得稅”科目就會出現借方余額,表面上看就是企業多繳了所得稅或者是企業預繳了所得稅;反之,當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小于企業計提額時,在“應交所得稅”科目就會出現貸方余額,表面上看就是企業少繳了所得稅,即欠稅。
實質上,企業并沒有少繳或多繳企業所得稅,只是企業在所得稅匯算后未根據納稅調整額進行賬務處理。
那么企業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在談處理方法之前,先介紹幾個會計常用術語的含義:
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上確認為收入或支出,而稅法上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收入或扣除的項目(對永久性差異這一說法,新準則中已不再提,但這種差異還存在,因此在本文中繼續使用了這一術語。)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稅法上本期不用納稅,在將來要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法上本期要納稅,在將來會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下面分幾種情況介紹所得稅匯算后的賬務處理(注:在以下所有情況的差異處理中,其差異均是指企業在年底計提應交所得稅時未予以考慮的那部分):
一、盈利企業
(一)對永久性差異的賬務處理:
1.當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大于調減額時,按兩者之差做如下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90%]
盈余公積[(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當應納稅所得調增額小于調減額時,按兩者之差做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用紅字登記在貸方)
貸:利潤分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90%]
盈余公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10%]
注:因匯算清繳時上一年度已經結賬,因此直接調整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本文中假設企業都是按10%提取盈余公積)。
對于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用上面的方法做賬務處理,若企業還沒有實行新準則,且采用“應付稅款法”對所得稅進行處理,那么只要將“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替換成“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即可。
(三)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處理方法的情況
上述是正常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在實際工作中會有一些特例,下面介紹一種在企業賬務中比較常見,但可以用不同方法處理的情況:企業將應予資本化的支出一次進入當期費用。
在進行匯算清繳時,對于一次進入當期費用的資本性支出應進行納稅調增,同時對于此項資產當年可計提的折舊或攤銷應進行納稅調減。對于調增額與調減額之差,一般的處理方法是:在該資產的剩余折舊年限內按每年可稅前扣除的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逐年進行納稅調減,若該資產是固定資產那么預留的殘值直到該資產處置時才能做納稅調減處理,此時這項調整才算最終結束。下面以一案例來說明此賬務處理過程:
2007年6月某企業(實行新準則)將100000元的車輛購置附加稅一次性計入了當期管理費用。在2008年3月稅務師事務所對其進行所得稅匯算時發現了此問題,并進行了納稅調整。將100000元進行納稅調增,同時本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額9500元[100000×(1-5%)/5×6/12]進行了納稅調減。假設企業只有這一個納稅調整事項,2007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該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企業按稅后利潤10%計提盈余公積。企業已按會計利潤計提了應交所得稅,如果把此事項當作一項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那么企業匯算后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2008年的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9500)×2522625
利潤分配(100000-9500)×8%×90% 6516
盈余公積(100000-9500)×8%×10% 7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0000-9500)×33% 29865
2.如果該企業不對此項資產中途處置,在對2008-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各年應調減所得額為19000元(即當年可計提的折舊額[100000×(1-5%)/5],2012年度進行匯算清繳時,應調減所得額為9500元[100000×(1-5%)/5×6/12],各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用紅字登記在貸方)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各年調減所得額×25%)
各年累計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9000×4+9500)×25%=21375元
3.截止到該資產提足折舊時,企業賬面上“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有借方余額1250(22625-21375)元,這部分余額在該資產處置或報廢時方可轉回。
此種方法涉及納稅調整的時間較長,容易出現某一年度漏作納稅調整的情況,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尤其是未實行新準則,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的企業,不設“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直接調整利潤分配,該項調整不體現在賬面上,更容易出現此種情況。
筆者認為,可以把這一問題作為會計差錯處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2008年按更正會計差錯處理,直接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車 100000
貸:累計折舊(2007年度計提的折舊額)95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0000-9500)×33%] 2986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000-9500)×(1-33%)×90%] 54571.50
盈余公積[(100000-9500)×(1-33%)×10%] 6063.50
采用這種方式處理,并不會影響企業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也可以按會計準則規定計提折舊,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直接在稅前扣除,不用在以后逐年進行納稅調整,簡化了企業的會計核算,同時也減少了稅務師事務所匯算人員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工作量。
二、虧損企業
(一)對于永久性差異:企業不用進行帳務處理,將來盈利補虧時,按照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確認的虧損額進行彌補即可。
(二)對于暫時性差異:要分兩種情況:
1.如果該企業未執行新準則且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同永久性差異一樣,不作賬務處理。
2.如果該企業執行新準則,企業要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差異額×所得稅稅率)
(2)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賬務處理(以企業未來有足夠的所得額來抵扣為限):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差異額×所得稅稅率)
貸:利潤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匯算清繳中確認的虧損額也是一種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果企業在未來5年內有足夠的所得額來彌補這部分虧損,企業也要做上述財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后的賬務處理可能還會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存在,需要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以上只是本人在實際工作中對相關業務的理解和自己的處理方法,可能會存在不當之處,敬請各位讀者和廣大同仁批評指正。
信息來源:中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