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
在財務上如何進行帳務處理,是否作銷售收入,實際工作中操作不統一,也不規范。視同銷售,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應作銷售收入處理,即視同銷售規定(一)、(二)、(三)、(六)項;
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要按售價體現銷項稅金,即視同銷售規定(四)、(五)、(七)、(八)項。這樣,既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金,又符合財政部(93)財會字83號通知的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有關帳務處理(以商業企業為例)如下:
一、作銷售收入處理的;一視同銷售第(一)項:委托代銷商品;
發出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2.收到代銷清單
借:應收帳款-××單位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委托代銷商品3.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4.收到代銷商品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單位二視同銷售第(二)項:受托代銷商品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待銷商品款2.發生銷售開出代銷清單
借:銀行存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3.結帳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受托代銷商品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借:商品銷售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委托代銷商品4.轉帳付款
借:待銷商品款
貸:銀行存款三視同銷售第(三)項:不在同一縣(市)分支機構的移送;1.移送發出:
借:應收帳款-××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2.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3.結算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四視同銷售第(六)項:分配股東或投資者;1.分配時:
借:應付利潤(或利潤分配等)
貸:商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2.結轉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二、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的;(稅金應以售價計算)一視同銷售第(四)項:用于非應稅項目;以在建工程為例: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二視同銷售第(五)項:用作投資;在發出投資時:
借:長期投資-××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三視同銷售第(七)項:用于職工福利在發放時:
借: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四視同銷售第(八)項:用于無償贈送在贈送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信息來源:中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