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