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額承購包銷、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的證券,應在收到證券時將其進行分類。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在本科目核算;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資產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