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編制填報現金流量表時,“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是現金流量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目下的一個子項,屬于“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項目。
新企業會計準則之《職工薪酬準則》(第9號準則)和《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第30號準則)將“職工”和“薪酬”的范疇都擴大了,擴大到了廣義“人工成本”的概念,因此,筆者認為,新準則《現金流量表準則》(第31號準則)也應相應擴大了“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的歸集范疇。
舊準則的相關規定
在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之前,從財政部舊《現金流量表準則指南》以及財政部歷年《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編制說明》可以看出,“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應填報的內容包括:職工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社會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困難補助;為職工交納的商業保險金;企業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費用等。
同時,填報時應剔除以下內容: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包括支付的統籌退休金以及未參加統籌的退休人員的費用,應在“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應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作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反映。
新準則的幾點變化
新《現金流量表準則》應用指南并未細化談及此事。
財政部組織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首先指出,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包括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本期實際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這一點與新《職工薪酬準則》關于“職工薪酬”的界定是完全一致的。
在列舉“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應填報的具體內容時,除舊準則外,《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還明確增加列舉了“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和“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同時,列舉剔除項目時,《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仍列舉了“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及工資性費用),但刪除了“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由此可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意在指出,除按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應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的職工薪酬現金流量外,凡需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總項中反映的職工薪酬現金流量,應全部集中在“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子項中填報,不再區別將“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等職工薪酬填報到“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子項中。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本期實際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現金”支出,按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分別填報于“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或“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因此,新舊現金流量表準則指南或講解未明確提及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獨立董事津貼”、“職工遺屬補助”等職工薪酬皆應按此原則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