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會計準則,企業所有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原則上都應當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
當企業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統一財務報表上列示的各類資產均為提取減值準備后的凈額。那么,凡是涉及資產的財務比率計算與分析都將會遇到新問題,即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到底是使用資產的“總額”還是“凈額”難以確定。有觀點認為,各類財務比率的計算,其分子、分母應當使用資產“凈額”,理由是這樣不僅可以保持分子分母計算口徑的一致性,同時也符合公允價值計量原則。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反映償債能力財務比率的計算與分析應當使用資產“凈額”
無論是反映短期償債能力的財務比率,如“流動比率”,還是反映長期償債能力的財務比率,如“資產負債率”,計算時均應當使用資產的“凈額”。原因很簡單,資產的減值部分已經失去了償債的價值或為債務提供保障的價值基礎,如果使用資產“總額”計算反映償債的財務比率,則會導致這一財務指標量的虛增,進而對財務信息使用者造成誤導。
(二)反映營運能力財務比率的計算與分析應當使用資產“總額”
與反映償債能力財務比率的計算分析相反,對于反映營運能力財務比率的計算與分析則應當使用資產“總額”。以“應收賬款周轉率”為例,新會計準則實施后,企業對外披露財務報表上列示的應收賬款是已經提取減值準備后的凈額,而銷售收入并沒有相應減少。其結果是,提取減值準備越多,應收賬款周轉率越高,其周轉天數越少。然而,這種周轉率的提高或周轉天數的減少不能說明企業取得了好的業績,反而說明應收賬款管理欠佳。其他涉及反映營運能力各類周轉率計算的道理與此相同。
因此,如果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較大,就應當進行調整,使用未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總額”計算各類反映企業營運能力的周轉率。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資產減值信息可作為調整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