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轉讓。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其所有權;二是轉讓其使用權。
(1)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出讓方喪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將無形資產的價值全部注銷,所得收入屬于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
例:A公司將擁有的A專利權出售給B公司,協商作價100 000元,入賬價值80 000元,當前攤余價值75 000元。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 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75 00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A 75 000
(2)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時,出讓方僅讓渡給其他企業部分使用權,出讓方不喪失原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受讓方只有根據合同的規定進行使用的權利。因此,出讓方無須改變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與轉讓有關的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A公司將專利權A的使用權轉讓給B公司,合同規定專利使用費每年10000元,本年的使用費B公司已用支票支付,轉讓業務發生咨詢費1000元,已用銀行存款支付。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