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于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于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于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于記賬和查賬。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例如,"蘇州市XX五金商貿有限公司",不得寫為"五商公司".
(6)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于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數量、單價和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