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明是一個或一組證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證件。包括居民的、政企的、華僑的、各機構的等能夠證明自己身份、權限的有效證件。
即使是同一民事主體,在不同場合需要提供的身份證明也不完全相同。例如,一個人作為中國公民,只需要提供公安局制發的居民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但如果這個人要作為小區業主參與物業活動,則除了居民身份證外,還需要提供房產證或其他證明其合法擁有房屋產權的證件作為業主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明
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軍人身份證明
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機構身份證明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上述單位已注銷、撤銷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注銷登記、解除質押備案、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已注銷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已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已破產的企業的身份證明,是依法成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
業主身份證明
下列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
(二)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四)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
符合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作為業主身份證明。
港澳身份證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臺灣身份證明
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駐外機構身份證明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華僑身份證明
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外國人身份證明
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