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并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