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對疫情稅費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消費稅
1.我公司是一家餐館,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項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繳納了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最近關注到這項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請問我們還能補充享受免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餐飲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號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飲服務,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如果在7號公告發布前,你公司已經就應予免稅的餐飲服務收入計算繳納了增值稅,可以抵減你公司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請問這項政策還會延續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3.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貿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季度我公司銷售貨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已經超過季度銷售額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1季度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200萬元×1%=2萬元。
4.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屬于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預計2021年4月份銷售貨物將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預計4月份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萬元,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繼續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據此,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50萬元×1%=0.5萬元。
5.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勞務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6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你公司屬于湖北省內小規模納稅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以繼續享受湖北省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狀況比較穩定,每個季度銷售百貨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左右,預計2季度也將如此。請問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因此,自4月1日開始,你超市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免征增值稅政策。同時,你超市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萬元,已經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標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詢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們不知道支持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會延續,今年1月份給購買方開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延續政策出臺了,我們1季度的收入是否還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1季度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若你公司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對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稅政策,需要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若你公司開具的是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情況,由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自動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你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除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流程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第22號)。
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項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戶需要開具了一些增值稅專用發票。最近關注到這項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請問我們前期已經開具的專票必須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沒開具專票部分可以享受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號公告發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間,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務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應將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免稅。如果你公司確實無法追回在上述期間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需要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業務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上述期間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符合免稅政策條件的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若你公司開具的是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情況,由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自動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你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除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流程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第22號)。
9.我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2020年我們將5輛自產汽車無償捐贈給市人民醫院,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國家政策,我們享受了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等稅收優惠。今年1月,我們又向市人民醫院捐贈了1輛自產汽車用于應對疫情,請問還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因此你企業今年1月捐贈汽車用于應對疫情防控,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你企業自行申報享受即可。
10.我公司是一家醫療物資生產企業,2020年5月被省工信廳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前期已經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享受了疫情防控留抵退稅政策。我們關注到疫情防控留抵退稅政策將于2021年3月底執行到期。請問,我公司在2021年4月還能申請疫情防控留抵退稅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上述疫情防控留抵退稅政策執行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021年4月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按照上述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可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為2021年3月底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所得稅
1.我們是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間受到影響較大,國家及時出臺了稅收政策,允許我們旅行社2020年度的虧損可以在8年內彌補扣除。最近國家出臺了延續執行的政策,我們2021年如果發生虧損,還能延長到8年扣除嗎?
答:你旅行社2021年發生的虧損,彌補期限為5年,不能延長到8年進行彌補。
2020年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及《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等文件,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電影等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結轉年限由稅法規定的5年延長到8年。
近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雖然將8號、25號兩個公告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底,但8號、25號公告明確的是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虧損的結轉年限。
綜上,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可以在2020-2028年期間結轉彌補,2021年度的虧損只能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期限結轉扣除。
2.我公司是一家生產醫用口罩的企業,是省發改委認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最近國家延長優惠政策到今年3月底,今年春節前,我們看到國外疫情嚴重,公司又買了一臺生產設備,花了600萬元,我們還能享受這個設備一次性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優惠嗎?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購置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截止時間是2021年3月底,對于你公司春節前購買設備未及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在今年預繳第一季度(或3月份)稅款時進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明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申報,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3.去年國家出臺了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優惠,今年3月15日,我公司向紅十字會捐贈了200萬元用于疫情防控,我們看到國家把這項政策延到今年3月底,我們在今年季度預繳申報時能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你公司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將疫情防控捐贈全額在會計利潤中列支,相當于在稅收上進行了全額據實扣除。你公司明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今年3月前發生的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如果3月后再發生疫情捐贈支出,只能按照年度會計利潤的12%扣除,當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內結轉扣除。
4.2020年初,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多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社會反響良好,但相關政策已經到期,是否還可以延續執行?
答:為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初,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和《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應對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參與疫情防控人員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和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近期發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對上述優惠政策延續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確。有關醫務人員等群體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獎金,以及個人從單位取得的疫情防護用品免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有關個人疫情捐贈政策則不再延續執行,主要考慮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個人直接向醫院捐贈的形式已經大為減少,同時,其他形式的公益捐贈,依據現行政策,凡符合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相應的稅前扣除政策。
5.我是一名內科醫生,2021年,我還將繼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并會取得相應的補助,還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政策嗎?
答:可以。您所在單位在辦理個稅扣繳手續時,仍可以按照以往的簡便操作辦法執行,即您可以按規定直接享受免稅政策,扣繳單位對您取得的相關補助和獎金無需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
1.我單位是一家廣告公司,2020年享受了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緩解了公司的現金流困難。請問2021年還能繼續享受這項減免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為應對疫情沖擊,支持廣告業、娛樂業恢復和發展,2020年5月印發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對于政策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2021年3月印發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以上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政策。因此,你單位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
2.我經營著一家射箭俱樂部,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嗎?
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主要包括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根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對象及上述規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均可以享受免征政策。因此,你單位在此期間可以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
3.享受2021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廣告業和娛樂業的各類繳納義務人提供的相關服務均可以全額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并且申報減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繳納義務人可以通過到辦稅服務大廳現場申報或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證明材料。費款所屬期為2021年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在申報表中填報計費銷售額后,會自動實現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非常方便。
二、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等稅費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1.我公司生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2021年可以繼續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我公司2021年1-2月銷售藥品時已經按照適用稅率繳納了增值稅,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生產的藥品符合73號公告規定的,2021-2023年可以繼續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在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該公告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由于你公司2021年1-2月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辦理免稅。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若你公司開具的是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不同情況,由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自動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你公司開具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除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流程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第22號)。
2.近期,關注到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1000萬元以下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已延期至2023年底,目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只發布1年期和5年期以上,我行向小微企業發放3年期小額貸款,請問如何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9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你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3年期小額貸款,在適用9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時,可以選擇對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也可以選擇對照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我行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下轄某縣支行(一般納稅人)。請問我行發放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可以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政策的貸款業務范圍,按照97號文件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執行。因此,你行可對照《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貸款項目適用上述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4.我是一家臨床檢驗中心,主要業務是向醫院等機構提供醫療檢測等服務,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多次承擔政府指定的大篩查工作。此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20號)第二條規定,我中心向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這項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我中心還能繼續享受免稅嗎?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中心可以繼續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5.2021年1月,我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出借資金1000萬元,請問這一借貸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執行期限已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因此,你集團公司總部向下屬分公司無償拆借資金,可按上述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6.我單位為一家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事業單位,關注到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已在2020年底到期,請問我單位2021年的租金收入還可以繼續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單位經營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繼續按照6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7.研發機構采購設備退還增值稅政策,適用于哪些研發機構?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根據91號公告規定,為與進口稅收優惠調整相銜接,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含如下: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7)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8)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9)符合9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10)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8.哪些產品可以享受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可適用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產品清單以91號公告附表《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為準。
9.我是一家銷售邊銷茶的經銷企業,請問銷售方包茶能夠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4號公告與83號公告相比,在邊銷茶范圍中刪除了“方包茶(馬茶)”。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方包茶(馬茶)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文件下發之日,已經就方包茶銷售業務申報享受了免稅政策,可以通過補充申報、修改申報表來補繳應納的增值稅款,同時可以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所得稅
1.我集團有A、B兩個子公司,A公司今年3月買了一臺機床,花了480萬元,我們3月份就進行了扣除,5月份才能取得發票;B公司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今年3月25日買了一臺生產設備,花了700萬元,3月31日取得了發票,4月份入賬進行扣除。我們注意到疫情防控重點物資保障企業購置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我們這兩個子公司效益很好,為了節稅,想把兩個設備稅前一次性扣除,這樣處理有稅收風險嗎?
答:按照現行稅收規定,你們的子公司A、B購買的上述兩臺設備,都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都規定了購置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政策執行時間按照購置時間進行判斷,此次延長政策執行期限針對的也是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
因此,A公司購置的設備未超過5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底)。B公司購置的設備,如果低于500萬元,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的規定一次性扣除;B公司購置設備花了700萬元,并在今年3月31日取得了發票,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這在政策的有效期內(截止到今年3月底),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2.我們公司今年虧損,還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近日發布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將研發費用按75%比例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國務院的統一安排部署,還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力度。對于虧損企業而言,只要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行業,就能享受上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虧損企業當年不需繳稅,其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將進一步加大虧損額,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彌補,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
3.財政部、稅務總局這次一攬子把很多優惠政策都延期了,請問享受延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均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以此降低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辦理成本。企業享受延續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直接按照23號公告規定申報享受。
4.我是一名境外客商,很關注中國的期貨市場。此次有關部門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將相關優惠政策延長到2023年底,對企業及個人投資而言是個好消息。具體到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原油期貨以及其他貨物期貨品種,依據財稅〔2018〕21號文件的規定,自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投資所得在三年內暫免征稅,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總體上并未設定期限,如何正確理解“延長至2023年底”和“三年內”兩個執行日期?
答:2018年,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21號)明確,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等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自對外開放之日起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該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就規定而言,對于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原油期貨等貨物期貨品種,無論該期貨品種在哪一年對外開放,境外個人投資者均可自開放之日起在3年內享受免稅待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原油期貨的免稅政策延期執行,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原油期貨在2023年底前還可繼續享受免稅待遇。
5.為鼓勵和支持港澳臺居民來內地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優惠政策,對在橫琴、平潭、前海三地工作的港澳臺個人,取得由當地政府按照內地與港澳臺的稅負差額發放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為什么此次僅對平潭優惠政策延續執行?
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對橫琴、平潭、前海三地稅負差額補貼免稅政策進行總結評估的基礎上,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18年下發文件,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從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取得的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發放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橫琴、前海已經涵蓋在粵港澳大灣區范圍內,原有個稅優惠政策已被新政策所覆蓋,且尚未到期。平潭不屬于大灣區政策適用范圍,有關稅負差額的計算口徑也不相同。臺灣個人所得稅制與大陸個人所得稅制度差異較大,納稅人在一定收入區間內更傾向于依據臺灣稅制確定其稅負水平,并據此享受對該稅負差補貼免稅政策。可以預見,平潭優惠政策延續執行,對促進兩岸融合、鼓勵臺灣人才來大陸創業就業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
1.我是一家企業負責人。2020年國家實施的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對我們企業支持很大,請問這項政策2021年還延續嗎?如果不延續,前幾年實施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還延續嗎?
答: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屬于臨時性政策,目的是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該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隨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斗爭取得重大戰略成果,企業生產經營逐步恢復;同時,社保基金收支壓力持續加大,2021年已經不具備繼續大規模實施減免企業社保費的政策條件。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相關規定正常征收。
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基金可持續運行情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到期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因此,您的企業今年可以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2.我們是一家中小企業,請問如何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答:2021年1月2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今年所有省份保持社保費現行征收方式不變。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均可享受。繳費人不用額外提出申請,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實申報繳費即可。在符合繼續降低費率條件的地區,社保部門、稅務部門將及時調整系統參數配置,讓企業免申請即可直接享受降費政策,確保政策紅包第一時間送達繳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