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規定的企業或項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如何享受稅收優惠?
答:符合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規定的企業或項目,可按規定自獲利年度或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開始計算優惠期,從2020年開始,就剩余期限享受相應的優惠至期滿為止。
二、問:45號公告執行以后,企業不符合新規定,還能否繼續享受原有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對于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三、問:對于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和項目,同時符合原有政策和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如何享受優惠?
答:對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符合原有政策條件和45號公告政策條件的,可自行選擇執行原有政策或45號公告政策。其中,選擇執行45號公告政策的,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四、問:與原有政策相比,45號公告第一至四條優惠政策的管理有什么變化?
答: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企業享受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于45號公告規定的優惠,不再全部轉請核查,而是按是否采取清單管理區分為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采取清單方式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采取清單管理方式的,稅務機關仍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五、問:45號公告發布后,相關清單和條件公布之前,納稅人怎樣判別和享受優惠政策?
答:45號公告發布后,納稅人在2020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預繳申報享受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的優惠時,在相關清單和條件公布之前,可暫按原有條件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清單和條件正式發布后,納稅人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