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為什么要出臺新機制(本公告實施之后的機制)?
答:一是為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相關規定;二是為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專業化水準,提升稅收治理現代化能力。
問題2:本公告實施之前的基本機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通過發布《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實施管理: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稅務總局提交將相關車型列入《免稅圖冊》的申請材料,二是稅務總局審核編列《免稅圖冊》,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和納稅人提供的車輛圖片等資料辦理免稅手續。
問題3:新機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的車型,申請人需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提交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申請材料;
第二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
第三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第四步,對已經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在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
第五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車輛電子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上述信息推送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第六步,納稅人購車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征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所購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要的其他資料,為專用車輛購車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問題4:新機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通過發布《目錄》、標注免稅標識實施管理,審核編列免稅資格和免稅辦理權分立:申請人提交將相關車型列入《目錄》的申請材料;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通過審查的車型列入《目錄》,對已經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在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稅務機關依據免稅標識,辦理免稅手續。
問題5:新機制的顯著特征是什么?
答:“免稅標識”。
申請人、納稅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機關所涉各方都以“免稅標識”作為專用車輛的標志。
問題6:新機制是如何提升專用車輛認定的專業水平的?
答:一是完善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二是由專業機構來界定專用車輛的范圍。
在新機制中,在原有專用車輛概念的基礎上,由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了《技術要求》,并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這一專業機構來組織技術審查、界定何為專用車輛,提高了免稅管理對象界定的專業性和精確性。
問題7:什么叫專用車輛?
答:“專用車輛”是指采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車輛。
問題8:專用車輛的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專用作業: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二是非運輸: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三是設有固定裝置:設有為實現專項作業的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等固定裝置,采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等連接方式固定安裝在車體上,不可拆卸。如汽車起重機、掃路車、吸污車、多功能抑塵車等。
問題9:新機制什么時候施行?怎么確定?
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生效或者開具日期為準。
問題10:新機制施行后專用車輛免稅條件是什么?
答:納稅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購置的車輛,車型已列入《目錄》,且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為“是”,是其享受免稅優惠的條件。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車輛,車型已列入《免稅圖冊》是其享受免稅優惠的條件。
問題11:申請人如何保證新舊機制無縫銜接?
答:為實現新舊機制無縫銜接,申請人應當確保如下事項:
一是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申請人應當將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產的專用車輛的新車型,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列入《免稅圖冊》的申請材料。
二是在最后一期《免稅圖冊》發布之前(預計稅務總局將在2021年1月10日之后審核編列最后一期《免稅圖冊》),申請人的聯系人應當保持通訊暢通,以準確地回答審核人員所提的問題,并按照審核人員的要求及時調換補充相關資料,確保審核順利進行。
三是將符合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產的、《清單》尚未涵蓋的、2021年1月1日后市場仍有可能銷售的車型,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申請列入《目錄》。
問題12:《目錄》和《清單》是什么關系?
答:在《目錄》中附設的《清單》,為《目錄》的組成部分。
問題13:附設《清單》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減輕企業負擔,簡化操作流程,方便申請人。
凡是列入《清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無需再申請列入《目錄》,可直接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標注免稅標識。
問題14:申請人可以重新標注免稅標識的原因是什么?
答:車輛的購置時間早于列入其車型的《目錄》或《清單》的發布時間。
例子: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輛其車型尚未被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在銷售當天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B納稅人2021年5月5日繳納了稅款;2021年5月10日發布的《目錄》包含了前述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后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
問題15:在專用車輛重新標注免稅標識的情況下,已納稅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相關事宜?
答:專用車輛在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后,納稅人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識以及相關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即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退還。
問題16: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可以。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例子:丙納稅人于2020年8月1日購買了一臺車輛并繳納了車輛購置稅,2020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稅圖冊》包含了上述已繳稅車輛的車型,丙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2020年9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稅圖冊》等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