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報送
【申請條件】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報送。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第一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
3份 |
稅務機關、委托人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各留存一份 |
【辦理地點】
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網址和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主動報送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辦理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報送前,應已完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報送。
4.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因客觀原因無法通過電子稅務局報送的,可在非征期內通過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
5.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按照系統反饋信息,自行打印《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委托人留存。
6.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僅報送業務委托協議的要素信息,業務委托協議原件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委托人雙方留存備查。
7.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等四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